在不同技术领域开发发明的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有不同的选择。例如,申请人可以在需要保护的国家提交单独的国家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国际申请。
以下是 OPE 申请的一些具体方面:
授予“欧洲专利”
EPC 法规为申请和获得“欧洲专利”提供了单一、统一的法律体系。授予的 伊朗电报号码数据库 欧洲专利本质上是单个国家专利的“捆绑”,尽管它会通过名称表明单个单一专利。
授予的欧洲专利并不在 EPC 的所有缔约国自动执行,需要执行的缔约国必须选择为指定国。在某些缔约国,专利必须通过说明书的翻译或至少以该缔约国的一种官方语言授予的权利要求的翻译以及费用的支付来验证。
如果不这样做,所有人就无法在该指定的缔约国执行专利。因此,申请人无需在不同的国家提交单独的申请,而是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一份申请并在指定的缔约国进行验证。
不同缔约国的申请人
如果不同指定缔约国的欧洲专利申请人或欧洲专利所有人不相同,则在欧洲专利局进行诉讼时,他们被视为共同申请人或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