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自由基金会诉刘易斯案” 中,美国威斯康星州西区地方法院裁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07(2)条违反了第一修正案,该案涉及一个关于宗教与税收的重要宪法问题。该法典第107(2)条规定,向“福音牧师”提供的现金住房补贴不计入总收入。此类住房补贴如今被称为“牧师津贴”。
由于三个相互关联的原因,地方法院在FFRF案中的意见缺乏说服力,上诉法院应予推翻。首先,与地方法院的结论相反,第107条具有世俗目的和世俗效果。第107条处理了现代政府在决定是否对现代教会征税时不可避免的纠葛。此外,第107条通过拒绝对以实物形式提供的牧师住房和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牧师的牧师津贴征税,从而保障了宗教机构和行为者的自主权。第107条不应被理解为对教会的补贴,而应被理解为将教会与国家分离。免税的经济效益是这种分离的副产品。
重视美国最高法院在“德克萨斯月刊公司诉布洛克案”中的多数意见,而忽视了最高法院在“沃尔兹诉税务委员会案”中先前的意见。在“德克萨斯月刊”案中,最高法院以违反第一修正案为由驳回了德克萨斯州对宗教期刊的销售税豁免。在“沃尔兹案”中,最高法院支持了纽约州对教堂的财产税豁免,该裁决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教会与国家
仔细阅读《德克萨斯月刊》和沃尔兹的著作就会发现,根据第一修正案,国会可以免除教会和宗教行为者的税收,以避免政教纠葛,并维护宗教机构和行为者的自主权。这就是法典第 107 条的作用。第三,FFRF案中的地方法院接受了《德克萨斯 圣马力诺电报电话号码 月刊》的多数意见的前提,即免税始终是补贴。免税通常是补贴,与直接支出相当。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并不是补贴。从宪法角度来看,更令人信服的是,第 107 条不是被理解为补贴,而是(根据沃尔兹的说法)被理解为管理税收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纠葛,并维护宗教机构和行为者的自主权。在一个不完美选择的世界里,第 107 条是分离而不是补贴。第 107 条的经济效益是这种分离的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