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当双重居民在其第二居住州居住

Posted: Sat Jun 14, 2025 9:27 am
by Bappy10
时,第一居住州并未提供任何服务,因此无需对其收入中合理分配到其在第二居住州(即提供服务的州)的时间段征税。部分年度的福利并不能作为全年征税的理由。现状在经济上是低效的,因为双重居住征税的阴影会导致人们为了逃避此类征税而采取非生产性的税收动机行为。这种非生产性的行为会阻碍个人跨越州界,而他们通常会这样做,避免受到税收方面的干扰。

迄今为止,美国最高法院一直不愿宣布对诺托夫妇这样的双重州居民征收的双重州税违宪。此外,大多数州也不愿通过对纳税人第二居住州征收的税款提供抵免来减轻这种双重征税。结果就是纽约州和康涅狄格州对诺托夫妇征收 巴林电报电话号码 的那种双重征税。

这种双重州所得税制很容易被人们视为俗话说的“1%”的困境。然而,基于双重住所的个人所得税制问题曾经仅限于超级富豪,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在不同州拥有第二套住房,这个问题正在蔓延到收入较低的人群。例如,婴儿潮一代的退休人员会在气候温暖的地方建立冬季住所;双职工夫妇则通过在不同的州拥有两套住房来平衡工作和家庭的需求。

在这种环境下,传统上默许双重居民的州所得税双重征收的做法已不再被接受。国会可以通过一项联邦法律来消除这种双重征税,要求各州在纳税人同时居住在两个或多个州时分配收入。美国最高法院也可以通过宪法中的商业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来要求各州分配双重居民的收入,从而达到同样的效果。各州可以自行采取这种分配方式,要么单方面采用分配规则(包括税收抵免),要么通过相互协商。

对像诺托斯这样的双重州居民征收双重州所得税,在21世纪实属异常。为了公平和经济效率,应通过要求各州对双重居民的收入进行分摊来消除这种异常现象。

泽林斯基爱德华·A·泽林斯基是叶史瓦大学本杰明·N·卡多佐法学院的莫里斯和安妮·特拉赫曼法学教授。他著有《所有权社会的起源:固定缴款模式如何改变美国》。他的每月专栏刊登于牛津大学出版社博客。

通过电子邮件或RSS订阅 OUPblog 。仅通过电子邮件或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