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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每一次声明的撤回

Posted: Sat Jun 14, 2025 7:29 am
by chandonarani55
这些撤诉既产生了具体的影响,也产生了更为广泛的影响。由于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机会减少,非洲人权法院的案件量和发展其法理的机会均有所下降。在2010年代后半期,非洲人权法院每年平均受理案件45起。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自2020年代以来,非洲人权法院平均每年受理案件19起。这种急剧下降与撤回第34(6)条声明的影响密不可分,因为在非洲人权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约有79%是针对后来撤销了这一机制的国家提起的。

更普遍地说,,建立“大陆”人权法院的愿望与其实际影响力之间的差距就越大。如果一国境内的个人和非政 印度 Viber 数据 府组织无法直接向非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该国实际上就逃避了法院的法律责任。如果一国仅仅批准了法院的议定书而没有交存第 34(6) 条声明,那么只有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 (ACPHR) 和其他非盟国家可以向其提交申请。然而,迄今为止,这两类潜在申请人都表现出不愿使用非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仅提交了 3 起案件和一起(刚果民主共和国诉卢旺达)州际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CAP重申了非盟先前关于国际人权法在数字环境中适用性的立场。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ACmHPR”)在其2019年《非洲言论自由和信息获取原则宣言》中也采取了类似的方针。例如,根据该宣言的原则5,《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ACHPR”,又称“班珠尔宪章”)第9条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同样适用于网络言论。根据涉及个人信息和通信监控的第40-41条原则,隐私权也同样适用。这种数字人权方针规定,个人在线下拥有的权利应在线上得到同等维护(参见此处、此处和此处),本文的一位作者将其描述为“规范等同性”,鼓励将现有人权调整和转换到数字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