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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联盟申明

Posted: Sat Jun 14, 2025 7:28 am
by chandonarani55
可以肯定的是,CAP 的措辞并没有对互联网访问是否应被视为一项独立人权的长期争论表明坚定的立场——这个问题在国际人权法(例如,参见前联合国特别报告员 Frank La Rue 的报告,第 80 段和《塔林手册 2.0》第 195 页)和相关学术文献(例如,参见 此处、此处和此处)中仍未得到解决。不过,我们在这方面注意到,非盟的另一项重要文书——2014 年《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公约》——为新数字人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例如被遗忘权(或删除权)和不受自动决策约束的权利。

最后,CAP通过要求在数字领域运营的企业承担义务,支持第三代数字权利的出现。由此,它明确了国家 洪都拉斯 Viber 数据 和非国家行为者在网络空间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CAP在第56条中以如下措辞承认了这一点:

“,各国应保护其领土内或管辖区域内的个人和人民免受第三方(特别是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运营的企业)侵犯人权的行为。此外,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运营的企业有责任尊重和保护人权,特别是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包括通过尽职调查来识别、预防、减轻和追究其活动对人权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共同农业政策中,各国保护人权的义务和数字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与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中概述的原则相符。

错失的机会

《共同行动计划》意义重大,因为它赋予了非洲国家积极有效参与制定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国际法(包括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的权利。网络空间是国际法中一个快速发展的领域,其早期发展一直由全球北方国家主导,有可能重演多年来困扰国际法的立法弊病。《共同行动计划》表明,非盟成员国不仅应在制定有关网络空间国际法适用的决策过程中占有一席之地,而且非盟拥有独特的能力,能够以整个非洲大陆的名义,就这些棘手问题发出一致的声音,而这种能力在世界其他地区不太可能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