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编纂于各国加入的普遍或区域公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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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donarani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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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编纂于各国加入的普遍或区域公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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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在下文中所述,CAP 为全球数字人权愿景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在本文中,我们将数字人权定义为国际人权法在数字领域的应用,其发展可分为三代:(1)现有权利适应网络环境;(2)新数字权利的产生,例如访问互联网的权利、被遗忘权和不受自动化决策约束的权利;(3)新权利和义务主体的引入(例如,虚拟人物和行使准主权权力的网络平台)。

首先,CAP明确认可第一代数字人权,即“人们线下享有的权利,线上也应受 台湾电话数据 到保护”原则的适用性。CAP在第54条中明确阐述了这一点:

“非洲联盟申明,国际人权法(IHRL),,还是体现于习惯国际法中,均适用于网络空间,并重申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发展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联性。”(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这与联合国多项决议(最近一项是《全球数字契约》)所采用的方法一致,这些决议肯定了线下人权在线上的适用性(¶ 8(c)):

本契约以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为基础。所有人权,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基本自由,都必须在线上和线下得到尊重、保护和促进。我们的合作将利用数字技术推进所有人权,包括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和发展权;”(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这也与《塔林手册 2.0》第 34 条相吻合,该规则明确将国际人权法 (IHRL) 扩展并应用于网络相关活动,如下:

国际专家组一致认为,国际人权法,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条约法,都适用于网络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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