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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迪赛德诉英国案

Posted: Sat Mar 22, 2025 8:41 am
by roseline371274
尽管欧洲人权法院曾将言论自由视为“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基本条件”(欧洲人权法院,,1976 年 12 月 7 日判决),但法院清楚地意识到,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可能会侵犯其他同样值得保护的权利,例如隐私和名誉权。

正是在引用的最后这项裁决中,斯特拉斯堡法官参考了艺术。 10 欧洲人权法院借此机会强调了比较判断是其作出裁决所依据的一种技术。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们认为,尽管评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旨在限制某项权利以支持所追求的目标)属于国家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一判断仅代表了第一阶段。事实上,接下来的阶段的目的是检查限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具体必要性。

对于所追求的目标,内部自由裁量权的余地根据所谓的欧洲共识而有所不同:各国采取的立场越多样化,单个国家的自由裁量权余地就越大。 (有关该主题的更深入分析,请参阅 G. Repetto,《欧洲的比较论据和基本权利。解释理论和超国家法学》,Jovene,2011 年,第 123 页及后续页)。
在这方面,总体来看,诽谤,无论是通过新闻媒体还是简单的诽谤,在欧洲委员会的大多数国家都构成犯罪。然而,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尽管有时可以预见到监禁镇压,但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采用监禁镇压。当今似乎正在形成的趋势是将诽谤罪合法化,但这并不影响记者可能被要求进行民事答复的可能性(E. Selvaggi ,致欧洲人权法院的函件,2012 年 6 月 28 日,第 15054 号,第 V 节,载于Cass. pen .,1/2013,第 342 页。
这是因为,在新闻领域,如果确实需要加强对言论自由的保护,那么,考虑到传播 巴拿马号码数据 的可能性、影响新闻界的出版结构和本体论目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也更加暴露无遗。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符合艺术。 8 条规定,各成员国都有义务规定言论自由的行使,以适合实现所追求的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法律充分保护主体的声誉;另一方面,要避免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刑事领域)可能对言论自由造成威胁,从而导致大众媒体(即使只是部分)不传播司法或非司法性质的新闻。
因此,在权衡所涉及的权利时必须更加谨慎,首先由立法者从抽象角度进行,然后由法官在实践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