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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才有权拒绝重新安置国际保护申请人

Posted: Sat Mar 22, 2025 7:02 am
by roseline371274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72 条必须进行限制性解释(C-643/15 和 C-647/15,斯洛伐克和匈牙利诉理事会,EU:C:2017:631)。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人员对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构成危险的情况下,,第 2015/1523 号决定和第 2015/1601 号决定第 5 条第 4 款也规定了这一点。法院规定,这些理由必须是有理有据的,并非严重理由,也不一定必须与该人作为难民入境前在接收成员国境外已经犯下的严重罪行有关,或者与该人被接纳为难民前在接收成员国境外犯下的严重非政治性罪行有关,而只需要证明对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构成危险。迁移成员国在确定被迁移的第三国国民是否对其领土上的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构成威胁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只有在存在一致、客观和精确的要素以证实其对个人的怀疑时,迁移成员国当局才可以援引充分的理由。仅在这些当局对每位拟重新安置的申请人进行其所知事实评估以确定在全面审查有关个案的所有具体情况后,存在不接受重新安置的 墨西哥号码数据 严重理由后,才会进行排除 (C-369/17,Ahmed,EU:C:2018:713)。
在重新安置程序的背景下,法院注意到第 31 条规定的机制。 5,第正在审查的决定中的第 4 和第 7 条禁止成员国仅为了一般预防的目的,并且在没有证明与个案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强制援引第 17 条。 72 欧盟运作条约》来证明暂停甚至停止履行相关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是合理的。

在重新安置程序的第一阶段,成员国有义务每三个月无条件地公布一定数量的国际保护申请人。由于缺乏对拟迁往有关成员国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因此无法对他们可能对该成员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造成的风险进行任何个别评估。此外,重新安置和重新安置报告显示,重新安置成员国能够通过访谈以及请求欧洲刑警组织的协助进行额外甚至系统的检查。

出于这些原因,法院指出,安置机制为安置成员国提供了在审查每个需要安置的国际保护申请人的个人情况的背景下保护其利益的具体可能性,同时又不危及有效、迅速地安置大量此类人员的目标的实现,以减轻意大利和希腊的沉重压力。因此,法院裁定,东方政府根据第 19 条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 72 TFEU,与艺术相结合。 4,第2 项 TUE 必须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