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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目的采取的措施与该目的相称

Posted: Sat Mar 22, 2025 4:41 am
by roseline371274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LOREG 的规定追求的是合法目的(即确保只有有能力评估其行为后果并做出明智决定的公民才能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在这一点上,法院回顾了Alajos Kiss v. Hungary一案中的判决中所述);此外,,同时也考虑到在影响历史上受到歧视的社会群体(如精神健康问题患者)的法律地位时,各国的判断余地正在缩小。

然而,法院的裁决并非一致通过,保罗·莱门斯 (Paul Lemmens) 法官的反对意见相当长且详细,值得考虑。
莱门斯的出发点明确地受到玛莎·努斯鲍姆的哲学著作的影响,即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就意味着充分尊重他或她的投票权。因此,斯特拉斯堡法院应该遵循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采取的做法,特别是关于《残疾人权利公约》第 34 条的适用。联合国公约第 12 条。对于委员会来说,事实上,可以区分心智能力和法律能力,但这样做也明确了前者的限制不能导致后者的压缩。
然而,正如法院所重申的,委员会的声明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如前所述,法院承担的任务是按照国际法解释《欧洲人权公约》,但没有义务尊重其他主体。
但这并不是莱门斯不同意多数派通过的决定的唯一观点。此外,他认为,采取与威 以色列号码数据 尼斯委员会就该问题通过的解释性声明相一致的立场,并遵守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作为第三方介入该判决所支持的立场,即无条件保障所有残疾人的投票权。莱门斯认为,所有这些都应该导致上诉被全部接受。
这项裁决确实存在值得商榷之处,而且也不完全具有说服力;对于研究比较法的人来说,正如该句所强调的那样,特别有趣的是注意到国家层面采取的限制残疾人投票权的措施正在逐步撤销。

在意大利,艺术。宪法第 48 条规定,“除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外,投票权不得受到限制[…]”,但议会通过巴萨利亚法(法律 180/1978)取消了任何限制措施,尽管在宪法上仍然是可能的。关于西班牙,据说:部分学说长期以来一直希望对 LOREG 进行改革,朝着所提到的方向,在伊比利亚立法更广泛地适应联合国公约的范围内;尽管事实上不乏可能的论据支持选举纪律与国际和宪法框架的兼容性,正如 TC 当时所支持的那样。然而,开头所报告的难题仍然存在,值得进一步关注,而且,即使在选举之后,仍有诸多挑战需要解决,即如何应对将精神残疾人士纳入公共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