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再次介入解雇改革“不合理”:
1. 在拉韦纳一家化学工厂的工人 MP 被解雇之后,程序事件显得漫长而艰难——尽管很有可能是成功的,至少就由此恢复的宪法合法性而言: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判决号后恰好一年。 2021 年第 59 号判决,宪法法院在同一名法官的唆使下,实际上又宣布所谓的“Fornero”改革中引入的有关解雇的部分立法在宪法上不合法。
事实上,大约一年前,宪法法院的法官就已经指出,改革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合法性,即决定是否恢复因明显不存在的正当客观原因而被解雇的工人的职位,并强调这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和合理原则(关于这一点,请允许我在此博客中引用这一干预),判决编号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第 125 号案中,法院介入的正是对不存在的资格的“明显”作出的裁决。
事实上,提起此案的法官的疑虑在于解雇事实“明显”不存在的要求,将其解 爱沙尼亚 数字数据 释为“缺乏明显的、易于核实的、使解雇合法化的先决条件,以及揭示解雇似是而非性质的因素”。提交该案件的法院考虑到本法院的教导,向宪法法官提出了一项(更)精简的法令,但该法令应基于宪法参数以及在宪法法院得到有力支持的论点:平等以及(因此)有争议的规范的合理性。
然而,根据现状 判断,可能违反的参数仍然多种多样,可以在文章中找到。宪法第 1、3、4、24 和 35 条:首要,据发件人称,会与艺术发生冲突。 3,公司1、关于因正当主观原因解雇或因正当理由解雇(事实的不存在并非“明显”)与根据正当客观原因(与经济、生产和组织原因相关)解雇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在前者中,事实的不存在必须恰恰如此。提交法院认为,另一个不合法的差异在于个人经济解雇和集体经济解雇之间的相似条款。此外,用于确定“明显”无根据的标准模糊不清也将是违宪的,这将对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赋予法官的不正常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仍然“缺乏客观适用标准”)以及工人所承受的反面举证责任产生明显的影响,从而侵犯工作权、实质平等权和辩护权(分别为《宪法》第 1、4 和 35 条;第 3 条第 2 款;第 24 条。
客观正当理由解雇“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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