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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六位法官的意见共同解读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

Posted: Thu Mar 20, 2025 8:35 am
by roseline371274
在调解两项裁决期间,法院的组成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对法院最近的裁决产生了相关影响。一方面,Acórdão 123/2021 的狭隘框架并没有被同意2023 年判决的大多数法官所复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解读认为协助死亡仅在死亡迫在眉睫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而这一过程的结果可以被解读为推动上述改革的政治力量的部分胜利,因为这种狭隘的解读被放弃了。另一方面,许多宪法法官如今承认自主死亡的基本权利的存在,其内容包括在极端受伤或患病的情况下得到协助而有尊严地死去的权利(十三名法官中占六名。

由于宪法保障了这一基本权利,因此《刑法》中将协助自杀全面定为犯罪的规定都是违宪的。
这意味着,民主立法机构在制定协助自杀相关立法时不再只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有宪法义务这样做。正如其中一份意见所解释的那样,“国家有义务修改有关协助自杀的刑事规定(......)以防止彻底消灭行使[自主死亡的 中国号码数据 基本权利]的可能性”。正如另一项投票所提到的,如果帮助自杀的请求是自由的和认真的,“那么惩罚协助自杀者的宪法合法性就不复存在了”。

然而,尽管该裁决改变了框架,但对于立法机构来说,其结果却是不成功的。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有问题的决定。
法院认为总统提出的任何问题均无道理。相反,法官们发现“高强度的痛苦”在其范围上引发了难以克服的解释疑问。立法措辞将其定义为身体上、心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然而,法院质疑,根据比较法和基本姑息治疗制度,这三个维度是否是累积的还是替代的。

法院表示,这个问题的答案将导致截然不同的协助死亡模式,从更慷慨到更严格。问题在于,法院将肉体痛苦等同于身体疼痛,或者至少等同于由身体疼痛引起的痛苦,并假设:
“例如,一名被诊断患有癌症且预期寿命非常有限的患者或一名患有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且没有身体痛苦(通常理解为疼痛)的患者是否可以诉诸医学辅助死亡?”
法院未能意识到一个特定情况:尽管身体上的痛苦通常是由身体疼痛引起的,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有一些身体状况,包括法院依据职权提到的肌萎缩侧索硬化症,可能不会导致身体疼痛,但可能会产生可怕的身体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