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是否有法律权力宣布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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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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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是否有法律权力宣布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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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西·兰佩尔 (Jesse Lempel)在最近的帖子中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该帖子涉及南非在加沙种族灭绝案中对以色列申请临时措施。他声称,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不能“下令采取削弱一国自卫权的临时措施”。他的论点似乎是,根据《宪章》第 51 条,自卫权是国家的“固有”属性。因此,行使该权利完全取决于援引该权利的国家。如果法院限制该权利,则违反了《联合国宪章》。

这种观点暴露了国际体系中两种价值观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方面,国家拥有新古典主义权利,即保护自己免受外部伤害。有人认为,国家必须保持自由,采取它认为必要的行动来维护自己的生存。另一方面,还有现代观点。这种观点关 贝宁 WhatsApp 号码 注的是整个国际体系的利益。这包括维持对使用武力的可信禁令的利益。这反过来又要求对国家提出的自卫要求施加限制。

保卫国家还是保卫制度?

古典国际法赋予国家广泛的“自我保护”权利,包括使用武力来追求主张或利益的权利。主权的绝对观点意味着没有任何机构可以对此类主张发表意见,因为没有比国家更高的权威。

正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灾难迫使国际联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国际联盟盟约》第 11 条承认,战争与和平问题是“整个国际联盟关心的问题”,不遵守盟约是“对国际联盟所有其他成员国的战争行为”。[第 16 条]。因此,整个体系具有了自己的身份。维护其关键规则将维护成员国的领土完整和独立,同时也有助于维护该体系本身。

联合国系统的设计强调有效的预防行动,以确保世界无战事,以此回应国际联盟的失败。《宪章》第 51 条规定了“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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