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目的是保护友军,破坏就不是肆意破坏,但它是否出于“迫切的军事需要”?在每种情况下,事实问题是,除了破坏墓地,是否真的“别无选择”(检察官诉加丹加案[判决]第 894 段)?同样,只有对每个案件进行详细调查才能得出结论,但如果这就是加沙墓地被毁背后的逻辑,那么以这种方式被毁的墓地数量将使人们对以色列国防军用于确定迫切军事必要性的标准的严格性产生怀疑。《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认为,在没有迫切军事必要性的情况下故意破坏对手财产属于战争罪(第 8(2) b xiii 条第 8(2) e xii 条),这是一项早已确立的战争法和惯例规则。
除了作为民用物体或敌方财产而受到的免遭故意攻击或破坏的保护外,一些墓地也可能被视为文化财产。如果是这样,墓地被故意破坏的情况将更加有限。不同类型的文化财产根据其重要性享有不同程度的保护。例如,任 巴拿马 WhatsApp 号码 何受《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保护的墓地(以色列已批准该公约)都不能仅仅因为它是军事目标而受到攻击。只有在成为军事目标之外还有迫切的军事需要才能证明放弃豁免权是合理的。判断任何受损的墓地是否算作文化财产,如果算作文化财产,它们的重要性有多大,。即使没有一个墓地符合这一严格的标准,它们也会受到保护,免遭攻击或破坏,除非在每种情况下都满足上述特定条件。
关于人类遗骸的问题
无论墓地的法律地位如何,国际人道法还保护可能因墓地被毁而受到影响的遗体。有两组规定与之相关:第一,国际人道法保护人的尊严,即使他们死后也是如此;第二,国际人道法为处理因武装冲突而死亡的人,即“战争死者”的遗体提供了一套详尽的规则。我们先来谈谈尊严。国际人道法为未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人提供的保护并不会随着他们死亡而结束。当然,并非所有保护都与死者有关,但尊严保护却与死者有关。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 条规定的“损害个人尊严”禁令因此被广泛理解为适用于死者(《犯罪要件》第 18 页和第 23 页。如果可以确定意图,损害个人尊严就是战争罪(第 8(2) 条 b xxi 和 c ii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