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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参与违反尊重国际人身自由义务的诉讼程序无关紧要

Posted: Sat Feb 22, 2025 8:33 am
by roseline371274
本条最后指出,如果一国被控违反了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并被送交主管国际法院,则涉嫌违反国际人道法或面临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风险的第三国并非不可或缺的当事方。对违反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义务的评估应仅要求涉嫌违反本规则的被告国同意。

所谓的货币黄金原则规定,法院被禁止行使其管辖权,“因为这样做需要裁决第三国的法律利益,而第三国不是案件当事方,也没有得到法院的同意”(Akande,140)。这是一项有争议的原则,一些作者认 马耳他 WhatsApp 号码 为,国际法院应该放弃这一原则(例如Mollengarden和Zamir)。它的名字来自1954年1943年从罗马运走货币黄金案(初步问题)(32,重点添加),国际法院在该案中确认:

申请书的第一项内容围绕着意大利对阿尔巴尼亚的索赔,即对所称不法行为的赔偿要求。意大利认为,她有权要求阿尔巴尼亚纠正一项国际不法行为,而根据意大利的说法,阿尔巴尼亚对意大利犯下了不法行为。因此,为了确定意大利是否有权获得黄金,必须确定阿尔巴尼亚是否对意大利犯下了任何国际不法行为,以及她是否有义务向意大利支付赔偿金……在确定这些问题时——这些问题涉及阿尔巴尼亚对意大利的某些行为是否合法——只有两个国家,意大利和阿尔巴尼亚,直接相关。探讨这些问题的是非曲直将会决定意大利和阿尔巴尼亚之间的争端。
这一原则在1995 年东帝汶(葡萄牙诉澳大利亚)案中得到重申(第 34 段,重点补充):

葡萄牙请求的判决结果将等于裁定印度尼西亚进入东帝汶并继续驻留是非法的,因此,印度尼西亚在与东帝汶大陆架资源有关的事务上无权缔结条约。因此,印度尼西亚的权利和义务将构成此类判决的主题,而此类判决是在该国未同意的情况下做出的。此类判决将直接违背[原则]。
上述货币黄金原则似乎在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方面不起任何作用。关于消极义务,本案的“主题”是被告国是否已放弃鼓励、援助或协助正在违反或面临违反国际人道法严重风险的第三国。重点在于被告国是否意识到这一事实情况。没有必要裁定第三国是否违反了国际人道法,但足以证明被告国意识到存在严重风险。换句话说,如果意外确定第三国是否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对于评估被告国是否遵守确保尊重的义务而言并非必要,那么货币黄金原则并不妨碍法院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