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就本次讨论的目的而言
Posted: Sat Feb 22, 2025 8:25 am
乍一看,将总理令视为被PO判决隐性撤销并非不合理,理由如下:(1)三项临时措施均与俄罗斯使用武力有关,属于争端的第二个方面(即使用武力);(2)由于国际法院否认其对第二个方面的管辖权,因此临时措施失去了其管辖权基础(和/或在实质阶段要保护的权利的基础);(3)因此,它们被PO判决隐性撤销。针对这种解释,我提出了另一种解释,即临时措施由于独立于实体法即《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因此仍然有效。
临时措施下的独立义务
尽管临时措施的所谓‘自治性’存在争议(例如,Cançado Trindade、Reiter 、Li),,足以确认临时措施项下的义务内容与实体法项下的义务内容有所不同,具体如下四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中,两个单独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两项单独的义务。在拉格朗案中,第一项临时措施下的义务(即美国“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沃尔特·拉格朗在本程序的最终判决作出之前不被处决”)不同于《维也纳领 马其顿 WhatsApp 号码 事关系公约》第 36(1) 条规定的通知派遣国领事馆该国国民被捕的义务。因此,国际法院可以理解地得出结论,美国违反了两项单独的义务( 2001 年判决[115]、[128])。
第二种模式是,同一行为可能违反两项重叠的义务。在刚果诉乌干达案中,国际法院得出结论,乌干达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领土上的军事行动违反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2005 年判决[220]),而且同一行为也违反了临时措施规定的尊重这些法律的义务(同上[264])。在边境地区/圣胡安河案中,国际法院也得出结论,其关于尼加拉瓜违反了总理命令规定的义务的裁定“与以下结论无关……即同一行为也构成对哥斯达黎加领土主权的侵犯”( 2015 年判决[129])。这些认定意味着,同一行为可能违反两项虽然实质上相同,但彼此独立存在的义务。
在第三种模式中,单一行为可能违反临时措施下的义务,但不违反实体法下的义务。在ICSFT/CERD案中,国际法院得出结论,俄罗斯通过维持对议会的禁令,违反了总理令,即使该禁令并未违反俄罗斯在《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下的义务(判决2024 [392])。可以理解的是,这一裁定遭到法官的批评,称其“令人惊讶”(Tomka [4])和“难以解释”(Tuzmukhamedov [156]),理由是,如果没有违反实体法下的权利/义务,就不会违反旨在维护该权利的临时措施(Tomka [5];Brant [4];和Tuzmukhamedov [158]。
临时措施下的独立义务
尽管临时措施的所谓‘自治性’存在争议(例如,Cançado Trindade、Reiter 、Li),,足以确认临时措施项下的义务内容与实体法项下的义务内容有所不同,具体如下四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中,两个单独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两项单独的义务。在拉格朗案中,第一项临时措施下的义务(即美国“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沃尔特·拉格朗在本程序的最终判决作出之前不被处决”)不同于《维也纳领 马其顿 WhatsApp 号码 事关系公约》第 36(1) 条规定的通知派遣国领事馆该国国民被捕的义务。因此,国际法院可以理解地得出结论,美国违反了两项单独的义务( 2001 年判决[115]、[128])。
第二种模式是,同一行为可能违反两项重叠的义务。在刚果诉乌干达案中,国际法院得出结论,乌干达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领土上的军事行动违反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2005 年判决[220]),而且同一行为也违反了临时措施规定的尊重这些法律的义务(同上[264])。在边境地区/圣胡安河案中,国际法院也得出结论,其关于尼加拉瓜违反了总理命令规定的义务的裁定“与以下结论无关……即同一行为也构成对哥斯达黎加领土主权的侵犯”( 2015 年判决[129])。这些认定意味着,同一行为可能违反两项虽然实质上相同,但彼此独立存在的义务。
在第三种模式中,单一行为可能违反临时措施下的义务,但不违反实体法下的义务。在ICSFT/CERD案中,国际法院得出结论,俄罗斯通过维持对议会的禁令,违反了总理令,即使该禁令并未违反俄罗斯在《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下的义务(判决2024 [392])。可以理解的是,这一裁定遭到法官的批评,称其“令人惊讶”(Tomka [4])和“难以解释”(Tuzmukhamedov [156]),理由是,如果没有违反实体法下的权利/义务,就不会违反旨在维护该权利的临时措施(Tomka [5];Brant [4];和Tuzmukhamedov [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