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CAS) 质疑国际奥委会的禁赛决定时,,并声称禁赛决定违反了体育法中的平等原则。俄罗斯奥委会称,“历史分析表明,国际奥委会从未对这些案件做出过像本案中对待俄罗斯奥委会那样的反应”(CAS 2023/A/10093 ROC v. IOC,第 96 段)。俄罗斯奥委会也提到了“旷日持久的以巴冲突”(第 100 段),以声称“国际奥委会不得合法地对《奥林匹克宪章》第 28.5 和 30.1 条实施双重标准” (第 103 段)。第 28.5 条规定,“国家奥委会的管辖范围必须与其成立和总部所在国的边界相一致。”第 30.1 条规定,“在奥林匹克宪章中,‘国家’一词是指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独立国家。”然而,国际奥委会和体育仲裁法庭小组认为,以色列和俄罗斯在规则 28.5 和 30.1 方面存在根本分歧,因为缺乏“证据表明以色列奥委会一直承认巴勒斯坦体育组织为其成员”(第 108 段及以下)。
在寻找标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做出重要的初步观察:首先,国际奥委会能够实施的措施和制裁,例如暂停某个国家奥委会的参赛资格(宪章第 59 条),并不受国际奥委会的完全任意性约束,而必须与国际奥委会发现 格鲁吉亚 WhatsApp 号码 违反奥林匹克法(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运动规则……)有关。
因此,国际奥委会对国家内部或国家间冲突的任何反应都必须导致相应违反奥林匹克法。例如,当国际奥委会撤回南非参加 1964 年东京夏季奥运会的邀请时,它对南非种族隔离和种族法律造成的严重歧视做出了反应,呼吁南非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公开谴责体育界的种族歧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因此,国际奥委会反应合法化的依据是其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即违反了国家奥委会维护自治和抵制政治工具化的职责(《奥林匹克宪章》第27条第6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