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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法院表示如下(第 92 段)

Posted: Sat Feb 22, 2025 5:34 am
by roseline371274
上述分析表明,在确定某一领土是否根据国际法处于被占领状态时,决定性标准不是占领国是否始终在该领土保持其军事实体存在,而是其权力是否“已确立并可行使”(《1907年10月18日第四次海牙公约》所附《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42条,以下简称“海牙章程”)。如果占领国先前已在被占领土确立其权力,后来部分或全部撤回其实体存在,则只要它仍然能够行使 芬兰 WhatsApp 号码 并继续代替当地政府行使部分权力,它仍可能承担占领法规定的义务。(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请注意此处语言的微妙变化——法院本段开头询问加沙是否仍被占领,但随后转而确定撤军后占领国是否“仍可能承担占领法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法院在此可以被解读为,要么占领仍在继续,只是形式不同、程度较轻,要么是占领法规定的某些义务即使在占领结束后仍然存在。

最后,法院认为(第 93-94 段):

根据法院掌握的信息,以色列仍然能够对加沙地带行使并继续行使某些关键权力要素,包括控制陆地、海上和空中边界,限制人员和货物流动,征收进出口税,以及对缓冲区的军事控制,尽管以色列于 2005 年撤出了军事存在。自 2023 年 10 月 7 日以来,情况更是如此。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以色列撤出加沙地带并未完全解除其根据占领法所承担的义务。以色列的义务与其对加沙地带的实际控制程度相称。

(强调添加)
这些结论段落将法院的分析模糊性提升到了一种艺术形式的水平。首先,请注意,法院提到10 月 7 日之后的情况,尽管它此前认为,它面前的问题范围不包括以色列在哈马斯袭击后的行为(第 81 段),但这只能与以色列今天在加沙拥有大量军事存在,即确实有地面部队这一事实有关。换句话说,完全有可能接受以色列今天占领了加沙的全部或部分地区,而无需采取实用方法(在这方面,请参阅九位著名以色列学者在今年 4 月提出的专家意见,他们辩称加沙北部被占领)。其次,法院从未说过加沙在 2005 年后被占领,也从未说过占领是否在任何时候中断过。相反,它说以色列没有完全免除其义务——这又可以解读为,法院认为,即使在占领结束后,某些义务仍然适用。 “与其有效控制程度相称”这一措辞同样可以被解读为,占领在功能上存在,或者即使占领可能在某一时刻停止(然后甚至可能恢复),剩余义务在功能上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