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段)
(4) 《国际刑事法院规则》第 18 条规定了针对特定情况的补充性机制(相对于第 19 条规定的具体案件),该条必须“在实质性意义上”解释为,如果事实情况发生根本变化,需要进行“新的调查”(如 2023 年 10 月 7 日哈马斯袭击的情况),则必须给予一国新的或第二次机会来援引补充性异议:
“当初步调查因事实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而随时间发生重大变化时——实质上成为一项新调查——应重新给予有关国家适当和真正的机会,向法院通报其问责机制。关于巴勒斯坦局势……德国认为,,需要重新通知,这将使有关国家有程序机会要求检察官推迟该国的调查。”(第 14 段)
批判性评估
在讨论德国提出的四项论点之前,应该回顾一下,正如上文所述,原则上,预审法院有权在逮捕令程序中自行处理可受理性问题,但其在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有限。正如上诉分庭在 2006 年刚果民主共和国案件中所 爱沙尼亚 WhatsApp 号码 裁定的那样(第 52 段):
“……预审分庭应仅在案件情况适当时行使自由裁量权……此类情况可能包括案件基于法院既定的判例、无可争议的事实导致案件明显不可受理,或存在明显原因迫使行使自行审查。”
这(三种)情况都与德国的论点毫无关联。
1. 法治论证
德国并不假装这一论点在《国际刑法》第 17 条中有依据。事实上,补充性原则对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民主或非民主)及其法治资质或缺陷是中立的。它完全或至少主要涉及国家通过调查、起诉和审判将国际犯罪的实施者绳之以法的义务和意愿/能力(《国际刑法》第 17(1)(a)-(c) 条)。因此,第 2 款中提到的正当程序不应被理解为严格意义上的公平审判要求,而应被理解为各个国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的真诚表达。虽然法院必须在“不愿意测试”的框架内对国内司法的质量进行评估(第 17 条第 2 款),同时考虑到人权标准(另见《国际刑事法院法典》第 21 条第 3 款),但可能的正当程序违规不应成为可受理性的决定性因素(Schabas/El Zeidy,载于 Ambos,《国际刑事法院评论》2022 年,第 17 条第 75 段)。简而言之,第 17 条是关于可受理性,而不是正当程序(Ambos,《国际刑事法院法典》第三卷,2016 年,第 3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