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外国军舰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许可。该要求在《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中毫无根据。正如德国在1994年加入《公约》时所声明的:“《公约》中任何反映现行国际法的规定,均不得被视为赋予沿海国以事先同意或通知为前提,使任何特定类别的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第三,根据该法第 1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其 CZ 内行使权力,以防止或惩罚违反其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将 CZ 控制权扩展到安全事务不符合 LOSC 第 33 条。
第四,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1条规定,、规章的条件下,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以及与此种自由有关的其他法律和实际海洋利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1款没有规定尊重国家立法的义务,只是规定各国“在遵守本公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享有这些自由,并明确规定其他国际合法的海洋使塞浦路斯 WhatsApp 号码 用必须以“与本公约其他规定相一致”的方式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3款规定,各国在行使专属经济区权利时,有义务遵守沿海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只要这些法律和规章不与第五部分相抵触。第58(3)条是指沿海国根据第56(1)条享有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制定的法律法规。根据Proelss(第58MN24条),如果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采取的措施不属于其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范围,则其他国家不受其约束。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只规定了有限的执法管辖权,如第73条,旨在保护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与资源有关的权利。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1条似乎为各种情况下的执法打开了大门。
最后,根据199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 年和 2017 年修订)第 8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陆地、水域或者其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测绘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第 8 条也适用于军事测绘。该规定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海洋科学研究概念的过分宽泛的解释,旨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公约》第 56(1)(b)(ii) 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公约》第 XIII 部分,将包括水文和军事调查在内的广泛活动纳入其在经济特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相关管辖权。
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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