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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管辖权的义务?

Posted: Sat Feb 22, 2025 3:53 am
by roseline371274
有人认为,这种对外部规则的引用仅仅要求在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无罪”概念时考虑其他国际法规则(在我们这里指的是国际人权法)。这种系统整合为在沿海国和船旗国利益之间取得微妙平衡时考虑保护海上人员的规范创造了一些空间。这基本上就是本分析迄今为止所做的。

其他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1) 条第二句的解读更为宽泛。根据这种观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定义的无辜并非通行的唯一标准,其他国际法规则也可能控制通行权。他们指出,该条款的措辞规定“通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着重号是我加上的)。这种解读为在评估无辜时发挥保护海上人员的国际法的作用创造了更大的空间。无辜不应仅仅根据 开曼群岛 WhatsApp 号码 国际人权法来解释,而应根据这一外部法律体系的标准来衡量。

总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 条提供了至少三种途径来考虑在评估船舶通行是否无害时侵犯船上人员的权利。然而,我们是否接受对海上人员的保护是评估无害通行的相关因素,以及我们在多大程度上为海洋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互动打开大门,取决于我们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 条的不同解读方式,正如本博客文章所示。即使我们原则上同意应该考虑与保护海上人员有关的因素,但尚未解决的问题是哪些违法行为会导致通行不无害——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不会从根本上扰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沿海国和船旗国利益之间达成的平衡。然而,忽视在领海航行的悬挂外国国旗的船只上人员权利的严重侵犯似乎也很困难,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 条本身建议至少考虑外部国际法规则以及国际人权法。


假设沿海国对其领海内悬挂外国国旗的船只拥有完全的管辖权和执行权,因为船上人员的权利受到侵犯,导致该船只的通过具有非恶意,这又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国际人权法和/或跨国刑法是否会强制沿海国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