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他们选择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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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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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他们选择的补救措施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相反,特别是如果获得赔偿,他们就被隐性地看作是已经得到(足够)赔偿的接受者,而不是合法地重新拥有自己财产的索赔人。

正是基于这种隐含的依据——对于申请人来说,这足以获胜——欧洲人权法院倾向于避免的指控——尤其是某些条款的实质性违反和歧视——被欧洲人权法院认定为“没有必要”而驳回。欧洲人权法院法律不理解,作为诉讼主宰者的幸存者决定是否有必要提出论点来表达他们的受害身份,因此,为了实现适当的司法程序,需要对该论点作出司法回应。

再次受害

实际上,幸存者无权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的所有相关条款/条款,。相反,欧洲人权法院决定如何界定他们的违法行为:受害者的界定取决于欧洲人权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幸存者无法掌控,他们讲述自己经历的能力被削弱而不是恢复。剥夺幸存者对自己追求正义的控制权,就等于再次让他们成为受害者。

(参见《创伤知情司法:与受害者和目击者合作的知识和技能框架》(2023 年)等:“为了使受害者和目击者能够充分参与,创伤知情司法系统将通过为受创伤影响的人提供不同的关系体验来支持他们的康复,在 喀麦隆 WhatsApp 号码 这种体验中,他们可以获得选择和赋权,而不是控制。”(第 13 页)“司法过程中的经历会让人产生控制力不足、无力感或支配感,无论这种感觉多么微妙[着重强调],都会勾起对创伤和相关感受的痛苦记忆,导致再次受到创伤。”(第 33 页)

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律并不承认需要以幸存者为中心、赋予幸存者权力的正义。

偏袒各州

事实上,它不承认幸存者与被告是平等的,从而将幸存者去中心化并剥夺了他们的权力。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律以根深蒂固的亲国家偏见为标志,使幸存者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政治上有争议的问题上,例如,少数种族身份的政治他者化和其他系统性不平等。(例如,参见对2021 年两个关键欧洲人权法院案件的批评。)幸存者不是欧洲人权法院程序的主人,他们(隐含地)被视为(应该心存感激的)接受者。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律控制着他们(自我)赋权的空间,因此,也控制着他们的康复空间。

可能的范式转变

欧洲人权法院法律批评者应该质问“申请人”的地位是否受到削弱,他们是否无权获得欧洲人权法院对所有索赔的认真答复,尤其是有关结构性不平等的索赔。人民并不比国家低下;在人权范式中并非如此。他们在诉讼时占主导地位。欧洲人权法院法律应该相应地对待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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