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背景下,数字平台开始发挥作用,作为国家与公民之间传统关系一部分的私人实体(第 73 页),其在网络传播内容治理(第 108 页)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并通过它有效保护用户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引用作者的话来说,在言论自由方面将会出现一种“三边”关系(第 173 页)。
这些新参与者在互联网上的核心地位解释了我们选择为他们专门写一章(第二章)。
在这一点上,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强调。
第一个问题涉及公私二分法,这种二分法除了存在于数字空间中的关系中之外,。关于关系主题,作者强调,网络上存在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重叠,在私人空间中,平台以水平关系运作,受合同规则的约束,而公共空间也是享受个人权利的场所,首先是言论自由(第 109 页)。这种二分法也影响了平台的性质,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争论的核心,特别是在平台所有者在管理内容和虚拟空间方面所扮演的角色之后。
在这方面,有人提出,这些现在是“公民工具”、“基本民主设施 科威特号码数据 ”或“公共论坛”,从中将衍生出一系列与它们的运作有关的义务。显然,鉴于这些实体不可否认的私人性质,这些结论引发了不少疑问,这些实体与用户签订私法合同,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在可用空间内开展的活动。 与此同时,这些私人个体对公共领域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关于这一点,作者提到了平台的“双重性质”(第 173 页),当它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目的时,它们肯定是私人的,同时又被要求履行公共职能,因为它们影响到用户的言论自由。然而,这一建议需要更详细地思考将公共类别扩展到私人实体的可能性,特别是如果后者是网络上强大的跨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