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措施还包括由一个独立机构按照充分保障《宪章》第 47 和 48 条所规定的权利、特别是辩护权的程序参与,并规定可以对纪律机构的决定提起法律诉讼。
在最近的辛普森诉议会案中,宪章第 47 条在司法独立概念方面被广义地解释(C-542/18 RX-II、C-543/18 RX-II)。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56(2) 条的审查范围,欧洲法院被要求审查两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法官的任命可能成为合法性附带审查的主题,如果确定任命程序存在违规行为,是否会导致违反《宪章》第 47 条第 2 款第 1 句,首先,欧洲法院指出,法院独立性问题属于公共政策问题(第 57 段。
在这方面,法院指出,依法预先建立的获得独立和公正法庭审判的保障,特别是确定法庭的组成及其组成方式的保障,是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基石。这项权利意味着,当对某一问题产生严重疑问时,每个法院都有义务检查其组成是否符合这样的法庭的资格。这种审查对于民主社会的法院赢得其管辖范围内的人民的信任是必要的。在这方面,这种检查是一项基本程序要求,遵守 哈萨克斯坦号码数据 该要求属于公共政策问题,并必须由法院自行核实(参见Chronopost and La Poste 诉 UFEX 及其他公司,C-341/06 P 和 C-342/06 P,第 46 和 48 段。
其次,法院认为,法院独立和公正的要求是获得有效司法保护权和获得公正审判的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这些要求对于保证个人从欧盟法律中获得的所有权利得到保护以及维护《欧洲联盟条约》第 2 条规定的成员国共同价值观,特别是法治价值,具有根本重要性。这些要求需要制定规则,特别是关于该机构的组成和任命、服务期限以及其成员弃权、拒绝和解雇的理由,以消除个人心目中任何合理怀疑,即该机构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以及对其所面临的利益保持中立(Simpson v Council,第 71 段。另见Commission v Hungary ,C-286/12 ;或 EFTA 法院判决Pascal Nobile v DAS Rechtsschutz-Versicherungs ,E-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