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条——它呈现出人在其关系生活中的独特和可识别标志的特征”( A. Pace也谈到了这一点)。使用句子编号。 297/1996、120/2001、268/2002 286/2016、18/2021、131/2022 法院巩固了这一假设,强调了姓氏对于孩子在与每个父母分支的联系中所实现的身份的重要性,因此,符合条款的规定。根据宪法第2和3条规定,姓氏及其归属顺序必须按照父母平等原则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父母双方的身份才能在孩子身上得到体现,孩子自己的新身份也由此而来,而新身份本身必须得到维护和保护。关于这一点,法院在审查的裁决中明确指出“保护姓氏的理由植根于身份权利”。
鉴于此,不清楚为什么在成年人收养的情况下,不应该也保证姓氏在身份保护方面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其自身的身份已经扎根,被收养人的姓氏已经是其身份的独特标志和个性的表达,因此应受到保护。
这个姓氏的重要性和作用已经引起了法院的注意,并做出了第 14 号裁决。 2001年第120号法律承认“姓名权——被理解为个人身份的第一个和最直接的显著标志——是上述宪法条款保护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之一”(第 2 点。法律考虑),针对《民法典》第 299 条第 2 款的具体假设,其中没有规定,如果被收养者是父母不承认的亲生子女,他可以在收养者的姓氏中添加 保加利亚号码数据 最初归属于他的姓氏,并宣布其在宪法上不合法,因为这与《宪法》第 2 和第 3 条相冲突,正如推理中所述,这是由于成年人收养的性质。
然后,Consulta 关注了成年人收养制度中姓氏与身份关系的演变。随着完全收养和特殊情况下的收养的复杂转变
,该制度的性质和原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事实上,所有类型的收养现在都以构成载体为目的,虽然不同,但都倾向于承认家庭式关系,这当然是合法的,但同时也是人性的(关于这一点,CM Bianca的思考,第 33 页)。 414)。因此,即使在成年人收养的情况下,也会产生真正的法律亲子关系,与其他类型的收养不同,这种关系是建立在现有的血亲亲子关系之上的。关于成年人的收养,法院认为,第 14 条规定了这一点。 《民法典》第 299 条第 1 款规定,收养人的姓氏不能自动加在被收养孩子的姓氏前面,这是对身份权的真正但不合理的压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