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义彻底改变了欧洲的家庭结构。中世纪早期,教会禁止一系列此前常见的继承权做法,包括近亲结婚(例如堂兄弟之间)、离婚和再婚、收养以及纳妾。非婚生子女被视为私生子,不能继承财产或姓氏。第一批禁令似乎是在 314 年的新凯撒利亚会议上提出的,但直到 11 世纪和 12 世纪,教会才开始积极执行这些禁令。这逐渐为单一配偶制和核心家庭铺平了道路——或者用英国社会学家 杰克·古迪(Jack Goody) 的话来说,“外族婚姻”取代了甚至曾是罗马世界特征的“族内婚姻”,后者在当今的中东和印度仍然很常见。
天主教会就这样为长子继承制奠定了基础,即长子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在 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另一本书中 ,我和我的两位合著者 Andrej Kokkonen 和 Anders Sundell分析了这种制度对政治稳定的影响。而 Jonathan 和我则研究了它如何影响国际体系。我们发展了德国历史学家 Otto Hintze 近一个世纪前在一篇文章中提出的见解,他在文章中指出,宗教和世俗权力之间的竞争是欧洲多国体系的根本原因。
背景:从“坏教皇”到教皇改革
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将中世纪世俗与宗教的关系放在一个背景中。直到十一世纪下 贷款数据 半叶,西欧君主(如德国皇帝)控制着自己领土内的教会机构。最重要的是任命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权利,在没有组织化的世俗行政结构的情况下,他们构成了一种替代国家机构。
对教会机构的控制仅仅是“神圣君主制”更普遍模式的一个方面。据历史学家称,这一时期的欧洲君主制近似于“拜占庭”模式,也被称作 “君主专制” 或 “牧师专制”,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融为一体而不是分裂。君主甚至被视为 基督的代理人,而教皇几乎无权无势,深陷丑闻和腐败,由罗马贵族或德国皇帝控制,他们不辞辛劳穿越阿尔卑斯山访问罗马。事实上,900 年代被称为 “坏教皇”的世纪,甚至是教皇“色情统治”的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