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 1 条,欧洲人权法院是裁定侵犯财产权的主管法院(见上文)。虽然俄罗斯退出《欧洲人权公约》后失去了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33 条提起国家间诉讼的权利,但这并不妨碍其持有和管理海外资产的机构,如俄罗斯中央银行 (RCB) 或国有企业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和俄罗斯石油公司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34 条提出个 伯利兹 WhatsApp 号码 人申请。事实上,国有金融机构过去曾试图援引常规的财产权来对抗其他国家。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提出申诉的俄罗斯机构或公司需要根据第 34 条成立一个“非政府组织”。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即使是全资国有法人,如果满足某些标准,包括职能和机构独立性,也可以被视为“非政府组织”。鉴于独立性是现代中央银行的基本原则,欧洲人权法院至少有可能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34 条认定俄罗斯中央银行是非政府组织。对于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和俄罗斯石油公司来说,根据相关判例法,这应该相对容易确定。
从俄罗斯的角度来看,欧洲人权法院与国际法院相比具有显著的优势:由于俄罗斯无需重新加入欧洲人权法院,俄罗斯竞争委员会等机构就可以提出个人申请,因此不存在针对俄罗斯的报复性申请的风险。此外,由于此类案件的实质仅涉及人权,根据《国家责任条款》第 50 条,人权不受反制措施的约束,因此俄罗斯在乌克兰的行动被欧洲人权法院间接裁决的风险较小。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35(1) 条,欧洲人权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当然需要用尽当地可用的补救措施。这将迫使 RCB 和俄罗斯的其他投资工具完成他们想要起诉的任何国家的国内司法系统的审查——可能很漫长。
仲裁庭
另一方面,将没收其海外资产提交双边投资条约 (BIT) 下的仲裁庭,将允许俄罗斯绕过当地救济。俄罗斯已与支持乌克兰的几个欧洲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而此类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的有效执行是仲裁的另一个有力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