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第 43 段)
乍一看,厄瓜多尔有充分的理由援引庇护裁决。在该案中,哥伦比亚请求法院裁定哥伦比亚有权单方面和明确地认定个人犯下的罪行,以便向其提供外交庇护。本质上,哥伦比亚试图确立其专属权力,以决定哈亚·德拉托雷犯的是政治罪行(可获得庇护)还是普通罪行(不获得庇护)。哥伦比亚认为,这一权力是外交庇护制度所固有的,因此在 1928 年《庇护公约》(《哈瓦那公约》),哥伦比亚和秘鲁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此外,哥伦比亚认为,这一权力是基于拉丁美洲国家特有的地区或地方习俗的存在。
法院驳回了哥伦比亚的诉求,指出尽管专属管辖权可能会提高外交庇护的有效性,但缺乏专属管辖权并不会导致该做法无效。因此,法院裁定,1928 年《哈瓦那公约》并未默示承认这一管辖权(275)。此外,法院还得 哈萨克斯坦 WhatsApp 号码 出结论,哥伦比亚未能证明存在区域习惯,确立其单方面和明确地限定相关犯罪的管辖权(277-278)。
然而,援引庇护裁决并不适用于本案,原因有二。第一个原因很简单:评估墨西哥当前行动的相关法律框架是 1954 年《加拉加斯公约》,墨西哥和厄瓜多尔都已批准该公约。第二个原因则比较微妙:《加拉加斯公约》的部分原因是对国际法院庇护案裁决的不满。因此,第四条规定“应由提供庇护的国家确定犯罪性质或迫害动机”。
第二个方面还有更多内容。国际法院就“Haya de la Torre”案做出了三项判决,但对解决争议却毫无帮助。除了是否存在区域性庇护习惯这一看似技术性的问题之外,拉丁美洲国际律师中仍然存在这样一种看法,即法院未能承认至少可以描述为长期存在的外交庇护做法(例如,参见Marcelo Kohen 的最新评论)。请考虑法官 Alejandro Álvarez 在“庇护”案中投下的反对票,他可以说是 20 世纪上半叶最具影响力的拉丁美洲国际律师:
庇护制度是拉丁美洲国际法的一部分,因为该制度在新大陆拉丁国家中以特殊方式适用……鉴于庇护是在一国政治秩序受到干扰时使用,而这种混乱所导致的情况可能大不相同,因此严格来说,美洲并无习惯性国际庇护法;这种法律的存在意味着新大陆拉丁国家采取的行动是统一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政府会根据情况和政治便利改变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