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背景下,必须考虑到《儿童权利公约》第 14 条一般性意见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第 9 条,根据这些条款,维护家庭团结被视为儿童保护制度的关键要素。因此,奥地利必须证明母亲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鉴于母亲是孩子们唯一剩下的依恋对象(父亲双方都已去世),这种证明似乎不太可能,因为与母亲分离意味着失去唯一一个与他们有着强烈、甚至可能是唯一的情感纽带的人。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这些孩子出生在叙利亚,尚未与奥地利的近亲,即祖父母有任何联系。此外,单独遣返孩子也可能导致他们与母亲完全失去联系,因为拘留营禁止使用手机,因此母亲与外界的联系非常零星。因此,孩子们事实上被剥夺了与母亲保持个人关系和定期直接接触的权利。
此外,将这些没有母亲陪同的儿童遣返回奥地利是否也会导致奥地利政府有义务进一步遣返他们的母亲,这一点还有待商榷。的确,在HF 等诉法国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遣返在叙利亚被拘留的个人 智利 WhatsApp 号码 不能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或第 8 条,因为《欧洲人权公约》的空间管辖模式和人身管辖模式均不适用。尽管如此,将儿童遣返回奥地利最终将触发《欧洲人权公约》的属地管辖权,从而能够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适用家庭团聚,该条保障家庭生活权,包括当局有义务采取措施促进“尽快实现家庭团聚”(例如Strand Lobben 等诉挪威一案,第 205 段)。
当然,对于遣返而言,“合理可行”的含义仍有待解释。这也可能取决于当地的安全状况,并会有所不同。然而,由于目前的遣返行动是由美国等国家在国际组织的协助下协调和实施的,奥地利等国家的积极作用通常仅限于与管理难民营的当地当局达成协议,遣返其国民并提供有效的入境证件。
性别和年龄相关敏感因素
此外,正如联合国安理会第 2396 (2017) 号决议所强调的那样,必须考虑性别和年龄敏感性。申请人决定前往叙利亚加入 ISIS 时,她本人还是未成年人。除了支持者、协助者和肇事者之外,ISIS 战士的配偶本身也是该恐怖组织行为的受害者,包括各种形式的性暴力。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女性从来都不可能独自离开 ISIS 控制的地区。因此,女性返回原籍国的唯一可行选择是国家组织的遣返。